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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款财物低价卖给职工纳税可以税前扣除吗?

编辑:长恒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3-12-04

答:面对与这种情况,小编有以下几种看法:

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7]13号)规定精神,对于职工低价购买企业应收账款折价的资产,其差额应作为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一是债务重组,二是处置债务重组所取得的资产。

关于这项损失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,包括三种情况:一是企业所发生的损失(二折)可以视为职工工资性质的一部分,在税前扣除;

二是如果作为职工福利费有些牵强,但是只要不超出职工福利费的比例也可以不调整,但会有一些风险;三是将之视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,不准税前扣除。

企业报销的福利费超过14%比例部分怎么办?

调增征收企业所得税,计入“递延所得税负债”核算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企业可以计提发放职工福利费,并与职工工资一并计入“应付职工薪酬”科目(使用旧会计准则的,职工工资计入“应付工资”科目,职工福利费计入“应付福利费”科目)。

企业全年发生的福利费不超过全年职工工资14%部分(含)的,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抵扣;超过14%的部分,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“递延税款——递延所得税负债”贷方,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,在报表上则反映为“递延税款贷项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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